1.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

2.司机装货卸货规定

3.物流运输车常用的车型有哪几种?

4.运距1000公里拉玉米多少钱一吨

汽车托运收费价格表冷藏车_汽车托运东西多少钱一斤

整车托运公司有圣鑫达物流、中铁物流、京东物流、远成物流、顺丰速运等。

1、圣鑫达物流

圣鑫达物流是一家位于浙江省的专业汽车托运公司。作为行业中的领袖,该公司提供GPS定位,全车覆盖保险和在线客户支持等高质量服务。该公司拥有着良好的声誉,并正朝着成为国内最具领导地位的汽车托运公司方向前进。

2、中铁物流

中铁物流作为国有企业,提供着全国范围内的汽车托运服务。该公司依靠其卓越的行业经验和专业知识,为客户提供高质量的服务。

3、京东物流

京东物流以其快速和专业的服务而著称,为您提供汽车托运服务。该公司拥有足够的物流网络和专业的人员,以确保您的汽车安全地到达目的地。

4、远成物流

远成物流是一家为多种行业提供服务的物流企业。该公司的汽车托运服务覆盖了全国,可以提供灵活的交通方式,并根据客户需求提供相对应的服务。

5、顺丰速运

顺丰速运是国内最大的快递服务提供商之一。该公司提供全国范围内的汽车托运服务。不仅仅是汽车托运,顺丰还提供专业的物流解决方案来满足客户各种需要。

以上内容参考百度百科-成都圣鑫达物流有限公司

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

公路汽车货物运输有以下类型 。

整车运输:托运人一次托运的货物在3吨(含3吨)以上,或虽不足三吨,但其性质、体积、形状需要一辆3吨以上汽车运输的,均为整车运输。

零担运输:托运人一次托运货物不足3吨的为零担运输。各类危险、易破损、易污染和鲜活等货物,除另有规定和有条件办理的以外,不办理零担运输。

特种车辆运输:根据货物性质、体积或重量的要求,需要大型汽车或挂车(核定载重吨位为40吨及以上的)以及容罐车、冷藏车、保温车等车辆运输的,即为特种车辆运输。

集装箱运输:即以集装箱为盛装器具,由专用汽车载运的运输方式。

包车运输:把车辆包给托运人安排使用,并按时间或里程计算运费的运输,为包车运输。 公路货物运输货物分为:普通货物、特种货物、和轻泡货物三种。

普通货物是指对运输、装卸、保管没有特殊要求的货物。

特种货物是指对运输、装卸、保管有特殊要求的货物。特种货物包括:长大笨重货物、危险货物(需要特别防护的货物)、贵重货物(价值昂贵、在运输过程中承运人须承担较大经济责任的货物)、鲜活货物。

司机装货卸货规定

对于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的内容,最近很多人很困惑,一直在咨询小编,今天太平洋汽车网小编针对该问题,梳理了以下内容,希望可以帮您答疑解惑。

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保障公路设施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公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超限运输车辆通过公路进行货物运输,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超限运输车辆,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货物运输车辆:

(一)车货总高度从地面算起超过4米;

(二)车货总宽度超过2.55米;

(三)车货总长度超过18.1米;

(四)二轴货车,其车货总质量超过18000千克;

(五)三轴货车,其车货总质量超过25000千克;三轴汽车列车,其车货总质量超过27000千克;

(六)四轴货车,其车货总质量超过31000千克;四轴汽车列车,其车货总质量超过36000千克;

(七)五轴汽车列车,其车货总质量超过43000千克;

(八)六轴及六轴以上汽车列车,其车货总质量超过49000千克,其中牵引车驱动轴为单轴的,其车货总质量超过46000千克。

前款规定的限定标准的认定,还应当遵守下列要求:

(一)二轴组按照二个轴计算,三轴组按照三个轴计算;

(二)除驱动轴外,二轴组、三轴组以及半挂车和全挂车的车轴每侧轮胎按照双轮胎计算,若每轴每侧轮胎为单轮胎,限定标准减少3000千克,但安装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加宽轮胎的除外;

(三)车辆最大允许总质量不应超过各车轴最大允许轴荷之和;

(四)拖拉机、农用车、低速货车,以行驶证核定的总质量为限定标准;

(五)符合《汽车、挂车及汽车列车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GB1589)规定的冷藏车、汽车列车、安装空气悬架的车辆,以及专用作业车,不认定为超限运输车辆。

第四条交通运输部负责全国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的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的管理工作。

公路管理机构具体承担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相关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依法负责或者参与、配合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的监督管理。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在本级人民统一领导下,与相关主管部门建立治理超限运输联动工作机制。

第五条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公路管理机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建立相关管理信息系统,推行车辆超限管理信息系统、道路运政管理信息系统联网,实现数据交换与共享。

第二章大件运输许可管理

第六条载运不可解体物品的超限运输(以下称大件运输)车辆,应当依法办理有关许可手续,取有效措施后,按照指定的时间、路线、速度行驶公路。未经许可,不得擅自行驶公路。

第七条大件运输的托运人应当委托具有大型物件运输经营资质的道路运输经营者承运,并在运单上如实填写托运货物的名称、规格、重量等相关信息。

第八条大件运输车辆行驶公路前,承运人应当按下列规定向公路管理机构申请公路超限运输许可:

(一)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进行运输的,向起运地省级公路管理机构递交申请书,申请机关需要列明超限运输途经公路沿线各省级公路管理机构,由起运地省级公路管理机构统一受理并组织协调沿线各省级公路管理机构联合审批,必要时可由交通运输部统一组织协调处理;

(二)在省、自治区范围内跨设区的市进行运输,或者在直辖市范围内跨区、县进行运输的,向该省级公路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由其受理并审批;

(三)在设区的市范围内跨区、县进行运输的,向该市级公路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由其受理并审批;

(四)在区、县范围内进行运输的,向该县级公路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由其受理并审批。

第九条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利用信息化手段,建立公路超限运输许可管理平台,实行网上办理许可手续,并及时公开相关信息。

第十条申请公路超限运输许可的,承运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公路超限运输申请表,主要内容包括货物的名称、外廓尺寸和质量,车辆的厂牌型号、整备质量、轴数、轴距和轮胎数,载货时车货总体的外廓尺寸、总质量、各车轴轴荷,拟运输的起讫点、通行路线和行驶时间;

(二)承运人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经办人的件和授权委托书;

(三)车辆行驶证或者临时行驶车号牌。

车货总高度从地面算起超过4.5米,或者总宽度超过3.75米,或者总长度超过28米,或者总质量超过100000千克,以及其他可能严重影响公路完好、安全、畅通情形的,还应当提交记录载货时车货总体外廓尺寸信息的轮廓图和护送方案。

护送方案应当包含护送车辆配置方案、护送人员配备方案、护送路线情况说明、护送操作细则、异常情况处理等相关内容。

第十一条承运人提出的公路超限运输许可申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路管理机构不予受理:

(一)货物属于可分载物品的;

(二)承运人所持有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记载的经营资质不包括大件运输的;

(三)承运人被依法限制申请公路超限运输许可未满限制期限的;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载运单个不可解体物品的大件运输车辆,在不改变原超限情形的前提下,加装多个品种相同的不可解体物品的,视为载运不可解体物品。

第十二条公路管理机构受理公路超限运输许可申请后,应当对承运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属于第十条第二款规定情形的,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对车货总体外廓尺寸、总质量、轴荷等数据和护送方案进行核查,并征求同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意见。

属于统一受理、集中办理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进行运输的,由起运地省级公路管理机构负责审查。

第十三条公路管理机构审批公路超限运输申请,应当根据实际情况组织人员勘测通行路线。需要取加固、改造措施的,承运人应当按照规定要求取有效的加固、改造措施。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对承运人提出的加固、改造措施方案进行审查,并组织验收。

承运人不具备加固、改造措施的条件和能力的,可以通过签订协议的方式,委托公路管理机构制定相应的加固、改造方案,由公路管理机构进行加固、改造,或者由公路管理机构通过市场化方式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加固、改造。

取加固、改造措施所需的费用由承运人承担。相关收费标准应当公开、透明。

第十四条取加固、改造措施应当满足公路设施安全需要,并遵循下列原则:

(一)优先取临时措施,便于实施、拆除和可回收利用;

(二)取永久性或者半永久性措施的,可以考虑与公路设施的技术改造同步实施;

(三)对公路设施取加固、改造措施仍无法满足大件运输车辆通行的,可以考虑取修建临时便桥或者便道的改造措施;

(四)有多条路线可供选择的,优先选取桥梁技术状况评定等级高和取加固、改造措施所需费用低的路线通行;

(五)同一时期,不同的超限运输申请,涉及对同一公路设施取加固、改造措施的,由各承运人按照公平、自愿的原则分担有关费用。

第十五条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在下列期限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一)车货总高度从地面算起未超过4.2米、总宽度未超过3米、总长度未超过20米且车货总质量、轴荷未超过本规定第三条、第十七条规定标准的,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作出,属于统一受理、集中办理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大件运输的,办理的时间最长不得超过5个工作日;

(二)车货总高度从地面算起未超过4.5米、总宽度未超过3.75米、总长度未超过28米且总质量未超过100000千克的,属于本辖区内大件运输的,自受理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属于统一受理、集中办理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大件运输的,办理的时间最长不得超过10个工作日;

(三)车货总高度从地面算起超过4.5米,或者总宽度超过3.75米,或者总长度超过28米,或者总质量超过100000千克的,属于本辖区内大件运输的,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属于统一受理、集中办理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大件运输的,办理的时间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

取加固、改造措施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

第十六条受理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公路超限运输申请后,起运地省级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向途经公路沿线各省级公路管理机构转送其受理的申请资料。

属于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的,途经公路沿线各省级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在收到转送的申请材料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属于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情形的,应当在收到转送的申请材料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并向起运地省级公路管理机构反馈。需要取加固、改造措施的,由相关省级公路管理机构按照本规定第十三条执行;上下游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路线或者行驶时间调整的,应当及时告知承运人和起运地省级公路管理机构,由起运地省级公路管理机构组织协调处理。

第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路管理机构应当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

(一)用普通平板车运输,车辆单轴的平均轴荷超过10000千克或者最大轴荷超过13000千克的;

(二)用多轴多轮液压平板车运输,车辆每轴线(一线两轴8轮胎)的平均轴荷超过18000千克或者最大轴荷超过20000千克的;

(三)承运人不履行加固、改造义务的;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八条公路管理机构批准公路超限运输申请的,根据大件运输的具体情况,指定行驶公路的时间、路线和速度,并颁发《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其中,批准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运输的,由起运地省级公路管理机构颁发。

《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的式样由交通运输部统一制定,各省级公路管理机构负责印制和管理。申请人可到许可窗口领取或者通过网上自助方式打印。

第十九条同一大件运输车辆短期内多次通行固定路线,装载方式、装载物品相同,且不需要取加固、改造措施的,承运人可以根据运输向公路管理机构申请办理行驶期限不超过6个月的《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运输发生变化的,需按原许可机关的有关规定办理变更手续。

第二十条经批准进行大件运输的车辆,行驶公路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取有效措施固定货物,按照有关要求在车辆上悬挂明显标志,保证运输安全;

(二)按照指定的时间、路线和速度行驶;

(三)车货总质量超限的车辆通行公路桥梁,应当匀速居中行驶,避免在桥上制动、变速或者停驶;

(四)需要在公路上临时停车的,除遵守有关道路交通安全规定外,还应当在车辆周边设置警告标志,并取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需要较长时间停车或者遇有恶劣天气的,应当驶离公路,就近选择安全区域停靠;

(五)通行取加固、改造措施的公路设施,承运人应当提前通知该公路设施的养护管理单位,由其加强现场管理和指导;

(六)因自然灾害或者其他不可预见因素而出现公路通行状况异常致使大件运输车辆无法继续行驶的,承运人应当服从现场管理并及时告知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公路管理机构,由其协调当地公路管理机构取相关措施后继续行驶。

第二十一条大件运输车辆应当随车携带有效的《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主动接受公路管理机构的监督检查。

大件运输车辆及装载物品的有关情况应当与《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记载的内容一致。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租借、转让《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不得使用伪造、变造的《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

第二十二条对于本规定第十条第二款规定的大件运输车辆,承运人应当按照护送方案组织护送。

承运人无法取护送措施的,可以委托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公路管理机构协调公路沿线的公路管理机构进行护送,并承担所需费用。护送收费标准由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按规定制定,并予以公示。

第二十三条行驶过程中,护送车辆应当与大件运输车辆形成整体车队,并保持实时、畅通的通讯联系。

第二十四条经批准的大件运输车辆途经实行计重收费的收费公路时,对其按照基本费率标准收取车辆通行费,但车辆及装载物品的有关情况与《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记载的内容不一致的除外。

第二十五条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加强与辖区内重大装备制造、运输企业的联系,了解其制造、运输,加强服务,为重大装备运输提供便利条件。

大件运输需求量大的地区,可以统筹考虑建设成本、运输需求等因素,适当提高通行路段的技术条件。

第二十六条公路管理机构、公路经营企业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定期对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等设施进行检测和评定,并为社会公众查询其技术状况信息提供便利。

公路收费站应当按照有关要求设置超宽车道。

第三章违法超限运输管理

第二十七条载运可分载物品的超限运输(以下称违法超限运输)车辆,禁止行驶公路。

在公路上行驶的车辆,其车货总体的外廓尺寸或者总质量未超过本规定第三条规定的限定标准,但超过相关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限载、限高、限宽、限长标准的,不得在该公路、公路桥梁或者公路隧道行驶。

第二十八条煤炭、钢材、水泥、砂石、商品车等货物集散地以及货运站等场所的经营人、管理人(以下统称货运源头单位),应当在货物装运场(站)安装合格的检测设备,对出场(站)货运车辆进行检测,确保出场(站)货运车辆合法装载。

第二十九条货运源头单位、道路运输企业应当加强对货运车辆驾驶人的教育和管理,督促其合法运输。

道路运输企业是防止违法超限运输的责任主体,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加强对车辆装载及运行全过程监控,防止驾驶人违法超限运输。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指使、强令货运车辆驾驶人违法超限运输。

第三十条货运车辆驾驶人不得驾驶违法超限运输车辆。

第三十一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公布的重点货运源头单位的监督检查。通过巡查、技术监控等方式督促其落实监督车辆合法装载的责任,制止违法超限运输车辆出场(站)。

第三十二条公路管理机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建立执法联动工作机制,将违法超限运输行为纳入道路运输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和驾驶人诚信考核,实行违法超限运输“黑名单”管理制度,依法追究违法超限运输的货运车辆、车辆驾驶人、道路运输企业、货运源头单位的责任。

第三十三条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对货运车辆进行超限检测。超限检测可以取固定站点检测、流动检测、技术监控等方式。

第三十四条取固定站点检测的,应当在经省级人民批准设置的公路超限检测站进行。

第三十五条公路管理机构可以利用移动检测设备,开展流动检测。经流动检测认定的违法超限运输车辆,应当就近引导至公路超限检测站进行处理。

流动检测点远离公路超限检测站的,应当就近引导至县级以上地方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指定并公布的执法站所、停车场、卸载场等具有停放车辆及卸载条件的地点或者场所进行处理。

第三十六条经检测认定违法超限运输的,公路管理机构应当责令当事人自行取卸载等措施,消除违法状态;当事人自行消除违法状态确有困难的,可以委托第三人或者公路管理机构协助消除违法状态。

属于载运不可解体物品,在接受调查处理完毕后,需要继续行驶公路的,应当依法申请公路超限运输许可。

第三十七条公路管理机构对车辆进行超限检测,不得收取检测费用。对依法扣留或者停放接受调查处理的超限运输车辆,不得收取停车保管费用。由公路管理机构协助卸载、分装或者保管卸载货物的,超过保管期限经通知当事人仍不领取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三十八条公路管理机构应当使用经国家有关部门检定合格的检测设备对车辆进行超限检测;未定期检定或者检定不合格的,其检测数据不得作为执法依据。

第三十九条收费高速公路入口应当按照规定设置检测设备,对货运车辆进行检测,不得放行违法超限运输车辆驶入高速公路。其他收费公路实行计重收费的,利用检测设备发现违法超限运输车辆时,有权拒绝其通行。收费公路经营管理者应当将违法超限运输车辆及时报告公路管理机构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处理。

公路管理机构有权查阅和调取公路收费站车辆称重数据、照片、监控等有关资料,经确认后可以作为行政处罚的证据。

第四十条公路管理机构应当根据保护公路的需要,在货物运输主通道、重要桥梁入口处等普通公路以及开放式高速公路的重要路段和节点,设置车辆检测等技术监控设备,依法查处违法超限运输行为。

第四十一条新建、改建公路时,应当按照规划,将超限检测站点、车辆检测等技术监控设备作为公路附属设施一并列入工程预算,与公路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验收运行。

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二条违反本规定,依照《公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道路运输条例》和本规定予以处理。

第四十三条车辆违法超限运输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和危害程度,按下列规定给予处罚:

(一)车货总高度从地面算起未超过4.2米、总宽度未超过3米且总长度未超过20米的,可以处200元以下罚款;车货总高度从地面算起未超过4.5米、总宽度未超过3.75米且总长度未超过28米的,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车货总高度从地面算起超过4.5米、总宽度超过3.75米或者总长度超过28米的,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二)车货总质量超过本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四项至第八项规定的限定标准,但未超过1000千克的,予以警告;超过1000千克的,每超1000千克罚款500元,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

有前款所列多项违法行为的,相应违法行为的罚款数额应当累计,但累计罚款数额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

第四十四条公路管理机构在违法超限运输案件处理完毕后7个工作日内,应当将与案件相关的下列信息通过车辆超限管理信息系统抄告车籍所在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

(一)车辆的号牌号码、车型、车辆所属企业、道路运输证号信息;

(二)驾驶人的姓名、驾驶人从业资格证编号、驾驶人所属企业信息;

(三)货运源头单位、货物装载单信息;

(四)行政处罚决定书信息;

(五)与案件相关的其他资料信息。

第四十五条公路管理机构在监督检查中发现违法超限运输车辆不符合《汽车、挂车及汽车列车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GB1589),或者与行驶证记载的登记内容不符的,应当予以记录,定期抄告车籍所在地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等单位。

第四十六条对1年内违法超限运输超过3次的货运车辆和驾驶人,以及违法超限运输的货运车辆超过本单位货运车辆总数10%的道路运输企业,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依照《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六条予以处理。

前款规定的违法超限运输记录累计计算周期,从初次领取《道路运输证》、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之日算起,可跨自然年度。

第四十七条大件运输车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违法超限运输:

(一)未经许可擅自行驶公路的;

(二)车辆及装载物品的有关情况与《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记载的内容不一致的;

(三)未按许可的时间、路线、速度行驶公路的;

(四)未按许可的护送方案取护送措施的。

第四十八条承运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材料申请公路超限运输许可的,除依法给予处理外,并在1年内不准申请公路超限运输许可。

第四十九条违反本规定,指使、强令车辆驾驶人超限运输货物的,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30000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条违法行为地或者车籍所在地公路管理机构可以根据技术监控设备记录资料,对违法超限运输车辆依法给予处罚,并提供适当方式,供社会公众查询违法超限运输记录。

第五十一条公路管理机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工作人员有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查处。

第五十二条对违法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现象严重,造成公路桥梁垮塌等重大安全事故,或者公路受损严重、通行能力明显下降的,交通运输部、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可以按照职责权限,在1年内停止审批该地区申报的地方性公路工程建设项目。

第五十三条相关单位和个人拒绝、阻碍公路管理机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五十四条因军事和国防科研需要,载运保密物品的大件运输车辆确需行驶公路的,参照本规定执行;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十五条本规定自2016年9月21日起施行。原交通部发布的《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交通部令2000年第2号)同时废止。

上述内容来源于太平洋汽车网小编整理发布,可供参考,希望对您有所帮助,如需要更多的法律解答,可在线咨询太平洋汽车网。

百万购车补贴

物流运输车常用的车型有哪几种?

调各省、市、自治区之间运价,发挥汽车运输在各种运输方式中应有的作用,更好地为工农业生产发展、城乡物资交流和人民生活服务。本着运价基本上要和价值相适应,在提高运输质量和社会经济效益的基础上,实行簿利多运和按不同运输条件分别计价的原则,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汽车客货运价是国家价格的组成部分,汽车运价规则是计算公路汽车客货运费的依据。凡在国内从事公路和城市营业性汽车运输发生运费结算关系者,一律按本规则办理。

第三条 根据运价统一领导和分级管理的原则,各省、市、自治区交通主管部门应根据本规则精神,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和汽车客货运价率、费率。按省、市、自治区物价管理权限批准后,报送交通部备案。

第四条 经济特区,涉外运输、国际联运和国际、国内集装箱汽车运输的费收规则,另行规定。

货物运价

货物运输的计费重量

第五条 重量单位

整车货物运输以吨为单位,尾数不足十公斤时,四舍五入。零担货物运输以公斤为单位,起码计费重量为十公斤,不足十公斤者按十公斤计费,超过十公斤者,以实际重量计费;尾数不足一公斤时,四舍五入。

第六条 重量确定

一般货物:无论整车、零担货物,计费重量均按实际毛重计算。

轻浮货物:是指一公斤重的货物,体积超过四立方分米或每立方米重量不足二百五十公斤的货物。按下列规定计重:

整车运输货物装载的高度、宽度和长度不得超过监理部门规定的限度,以车辆标记吨位计重;

零担运输以货物包装最高、最长、最宽部分计算体积,按每四立方分米折算一公斤或每立方米折算二百五十公斤计重;

整车货物以一装一卸为限,经承、托运双方同意,也可以中途装卸。但全程按最重装载量计重。

第七条 重量计算

货物重量一般以过磅为准。成包成件规格统一的同种货物,以一标准件重量计算全部货物重量;散装货物,如:砖、瓦、砂、石、矿石、木材等按体积和各省、市、自治区制订的统一规定重量换算标准计重。不便过磅货物,由承、托运双方协商确定计算重量。接运其他运输工具的货物,比照前列运输工具货票中的计费重量;如承、托运一方对此重量有异议时,通过协商重新确定。

货物运输的计费里程

第八条 里程单位

货物运输计费里程以公里为计算单位,不足一公里的尾数,四舍五入;城市短途运输计费里程可以半公里为计算单位,不足半公里的尾数,进为半公里。

第九条 里程确定

货物运输的营运里程,由各省、市、自治区交通主管部门核定;市区内营运里程由市交通主管部门核定;未经核定的营运里程,应由承、托运双方协商或共同查定,并报请交通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条 里程计算

货物运输计费里程,包括运输里程和装卸里程。运输里程按装货至卸货地点的实际载货里程计算,多点装卸,以第一个装货点起至最后一个卸贷点止的载货里程计算。装卸里程按车辆由车站 (库)至装货地点加卸货地点至附近车站(库)的

空驶里程的50%计算,卸货后返回原站(库)时,按空驶里程减载货里程的50%计算。四十吨及以上的大型车按空驶里程的40%计算。各省、市、自治区根据实际情况也可以不计装卸里程。

同一运输区间有两条以上营运路线可供行驶时, 应选择最经济合理的路线为计费里程;如因自然灾害、路阻和因货物性质需绕道行驶时,应以实际行驶里程为计费里程。

第十一条 运费交付

货物运费应在货物托运或起(包)运时一次结算付清。 大批货物运输订有运输合同者,从其协议。承、托运双方发现的错收、漏收运费,应认真清查,多退少补。

第十二条 跨省货物运价

跨省货物运价,应按毗邻省不同运价和里程分段计算,也可按货物起运地运价或按毗邻省跨省运输协议规定的运价执行。

货物运价计算

第十三条 运价单位

计程运价整车运输以元/吨公里为单位,零担运输以元/公斤公里为单位;计时运价以元/吨位小时为单位。运费尾数以角为单位,不足一角的四舍五入。

第十四条 货物基本运价

货物基本运价是指以中型吨位普通车辆,整车在正常营运路线从事长途运输中一等货物的每吨公里运价。

第十五条 长途、短途运价

运距二十五公里以上为长途;二十五公里及以下为短途。长途运价执行基本运价;短途运价按递近递增的原则,用里程分段或基本运价加吨次费计算。

第十六条 整车、零担运价

一次托运货物计费重量达到三吨及以上者,按整车运价计费;不足三吨者,按零担计费。零担运价一般不得高于整车运价的50%。

第十七条 普通货物分等运价

普通货物运输实行分等计价,普通货物分为三等。以一等货物为基数,二等货物运价比一等货物运价提高10%,三等货物运价比一等货物运价提高20%,普通货物分等见附表一。

第十八条 特种货物运价

凡长大笨重、危险、贵重、特殊鲜活货物执行特种货物运价。各类不同级别的特种货物运价提高幅度,一般可高于基本运价30-50%,个别货物不得超过100%。特种货物分类见附表二。

特种货物运输过程中,排除故障、拆除建筑,加回桥涵、整修道路和随车护路的费用以及指挥人员的差旅费用,应由托运方支付。

第十九条 特种车辆运价

罐车、冷藏车和其它专用车运输专用货物时,按特种车辆运价计费。特种车辆运价提高幅度一般可高于基本运价30-40%。特种车辆运输普通货物时,按普通货物运价计费。

40吨及以上的大型汽车的挂车,一般按计时运价计费,也可按里程计费。运输普通货物时其运价应低于中型吨位普通车辆运价,降低幅度不得少于基本运价的20%。

第二十条 一吨至二吨半汽车运价

应货主要求和因道路、装卸条件限制,需要使用一吨至二吨半汽车运输的货物,按一吨至二吨半汽车运价计费,此项运价提高幅度一般可高于基本运价的70-100%。

第二十一条 区域运价

根据经济区域、自然条件和城市运输的特点,可以制定区域运价。区域运价提高或降低幅度一般不得超过基本运价的20%。货物运输跨越几个不同运价区域时,应按不同运价区的里程分段或按货物起运地的运价计算。

第二十二条 计时包车运价

凡不易计算货物重量、 运距; 因货物性质、道路条件限制使车辆不能按正常速度行驶;装卸次数频繁、时间过长;托运单位自行确定车辆开停时间的货物运输均可用计时包车运价。

计时包车运费按计费时间、包用车辆的标记载重量和吨位小时运价计算。计费时间是指车辆到达托运人指定地点起至完成任务时止的时间,车辆发生故障、修理和司机用饭时间应予扣除。计费时间以小时为单位,起码计费时间为二小时。使用时间超过二小时者,以半小时递进计算,不足半小时进为半小时。

计时包车自车站(库)至托运人指定地点或完成任务后的最后卸货点至车站(库)的运行里程。应按第十条规定计费。

应托运人要求整日包车时,每日按八小时计算;使用时间超过八小时者,按实际使用时间计算。

第二十三条 货物运价的加成和减成

凡符合下列条件的货物运输,应在基本运价的基础上加成:

1.凡矿区、森林区、甘蔗区、甜菜区、基建(包括公路基建)工地的煤、矿产品、甘蔗、甜菜、木材、毛竹、建筑材料等专项物资的运输或非营运路线单程货物运输;

2.应托运人要求要限制行车速度的运输;

3.在难行路段或在山区路段,坡度较大,影响车速和载重量较大,同时又是以上坡为主的货物运输;

4.托运人要求当时要车并立即起运的贷物运输。

凡符合下列条件的货物运输,应在基本运价的基础上减成;

1.同一托运人提供的回程货源;

2.同一托运人提供的回程包装物、容器和材料;

3.运距在二百公里以上的货物运输;

4.货物运输批量较大,运输持续时间较长,运输线路相对稳定,路面条件较好,经承、托运双方签订运输合同或协议的运输。

货物运输加、减成幅度由各省、市、自治区交通厅(局)根据具体情况,逐项制定。

货物运输其它费收

第二十四条 调车费

应托运人要求,车辆调往外省、市、自治区或调离驻地临时外出驻在参加营运,调车往返空驶者,应按全程往返空驶里程、车辆标记载重量和调出省基本运价的50%计收调车费。 由托运方组织, 在调车过程中载客、捎运货物的客、货收入,均应在调车费内扣除。

省、市、自治区交通主管部门跨省支援性的调车,经双方共同协商,可以核减或核免调车费。

经铁路、水路调车,汽车在装船、装火车前后行驶里程计收调车费;在车、在船期间包括待装待卸时间,每天按八小时、车辆标记载重量和调出省计时运价的25%计收调车延滞费。

调车全过程中,汽车的运杂费由托运方负担。随车人员差旅费以及调车后新驻地食宿安排和住宿费用,由承、托运双方协商解决。

第二十五条 延滞费

因托运方或收货方责任引起的超过装卸时间定额,装卸落空、等装待运、途中停滞的时间,应托运人要求运输特种货物需要对车辆设备改装、拆卸和清理延误的时间,都应按计时运价的25%核收延滞费。延误时间不足一小时者,免收延滞费;延误时间超过一小时以上,超过部分不足半小时的进为半小时,以半小时为单位递进计收。

执行合同运输时,由于承运方责任引起的延误运输期限,应根据运输合同规定,由承运方支付违约金。

第二十六条 装货落空损失费

应托运方要求,车辆开至约定地点装货落空造成的往返空驶里程,按基本运价的50%计收装货落空损失费。

第二十七条 停运费

货物运输过程中, 如发生自然灾害、 道路阻滞无法完成全程运输,货物需要就近卸存、接运时,卸存、接运费用由托运方负担。已完运程运费照收,未完运程运费免收;回运时,已完运程运费照收,回运运费免收;应托运方要求绕道行驶或改变到达地点时,全程运费按实际行程核收。由于上述原因,货物在受阻站承运方仓库可免费保管十天。

第二十八条 车辆、货物处置费

应托运方要求,运输特种货物需要对车辆改装、拆卸和清理时所需工料费用;货物商检、防疫、检疫费用均由托运方负担。

第二十九条 装卸费和过渡费

1.装卸费

货物装卸费应由托运方负担。由承运单位办理装卸者,应按当地交通主管部门规定的装卸费率收费。

2.过渡费

车辆过渡和货物过渡倒装费,均由托运方负担。承运方按渡口费收标准代收代付。

第三十条 货物运输杂费

1.保管费

凡在车站(货场)由收货人自取的货物,从通知到达收货人第三日起核收保管费。

2.手续费

托运方办理变更或取消货物托运手续时,应核收手续费,因变更运输承运方已支出或尚需支出的其它费用,应由托运方负担。

旅客运价

旅客运输的计费里程

第三十一条 里程单位

旅客运输计费里程以公里为计算单位,不足一公里的进为一公里。

第三十二条 里程确定

旅客运输的营运里程,由各省、市、自治区交通主管部门核定。

第三十三条 里程计算

旅客运输计费里程按旅客乘车站至到达站的区间里程计算。在两站之间下车的旅客,计费按前方站;在两站之间上车的旅客,计费按后方站。在两站之间上(下)车,如距后(前)方站超过五公里时,按实际里程计费。

第三十四条 旅客运输区域运价

在地理、自然条件差异较大的地区,可以制定区域运价。区域运价提高幅度一般不得超过基本运价的20%,跨越几个运价区的票价,可按不同运价和里程分段计算。

第三十五条 跨省旅客运价

跨省旅客运价,应按毗邻省不同运价和里程分段计算,也可执行跨省运输协议规定的运价。

第三十六条 全票和半票

成人及身高超过一米三的儿童购买全票。儿童身高一米一至一米三的购买儿童票;残废军人凭“革命残废军人抚恤证”购买残废军人票。儿童票和残废军人票均为半票,按全票的半价收费。

旅客运价计算

第三十七条 运价单位

计程运价以元/人公里为单位;计时运价以元/座位小时为单位。旅客运输起码票价为五分;票价尾数二分以下不计,三分至七分按五分计,八分至一角按一角计。

第三十八条 旅客基本运价

旅客基本运价是指普通大型客车在正常营运路线运输中每人公里的运价。

第三十九条 普通客票价

普通客票价是指普通大型客车的客运班车票价,按基本运价计算。

第四十条 宽座旅客票价

宽座客票价是以普通大型客车为基础,经过改善设施、减少座位、增强舒适性、提高营运速度的客运班车票价。其运价提高幅度一般不得高于基本运价的40%。装有空调设备的客车在使用空调设备季节,另收空调加成费。

第四十一条 城乡公共客票价

城乡公共客票价是指县社、城乡之间短途定时、定线随车发售的定额客票价,一般按基本运价计算。

凡减少座席增加乘客的城乡公共客票价, 应根据增加乘客和定额载客人数的比例减价。减价幅度一般为基本运价的10-20%。

第四十二条 小型车客票价

小型车客票价是指载客座位在15座及以下的小型客车票价。 应根据车型、

车辆座位、舒适性分等计价。五至十五座位的票价一般不得高于基本运价的200%,五座以下的票价,由各省、市、自治区交通主管部门制定,经同级物价部门批准后实施。

第四十三条 代客车票价

代客车票价是指在货车上设有临时载客设施的客运票价, 其票价应低于基本运价的10-20%。

第四十四条 旅客包车运价

1.计程包车

计程包车运价,按车辆驶抵载客地点起至包用完毕地点止的实际里程,客车核定载客量和包用车型的人公里运价计算。

计程包车起码计费里程为十五公里。

单程旅客包车回程空驶时,回程费不得超过单程运费的50%;往返包车按全程运费减成10%。

2.计时包车

计时包车运价, 按包车计费时间、 客车核定载客量和包车车型的车座按小时运价计算。

旅客包车计费时间是指车辆到达约定地点起至完成任务时止的时间。车辆发生故障、修理、司机用饭和承运方延误 时间应予扣除。

计费起码时间为一小时,超过一小时以上,尾数不足半小时者,以半小时递进计费。整日包车,每日包用八小时及以下者,按八小时计费;八小时以上者,按实际包用小时计费。客车由站(库)至约定地点和完成任务返回站(库)的空驶里程,按50%作为计费里程,并以基本运价计费。

旅客运输其它费收

第四十五条 包车取消费和包车空驶损失费

包用单位取消包车,未造成车辆空驶者,用车前一天按每车座一角,用车当天按每车座三角收取包车取消费;从外站或从车站调至包车地点,因取消包车造成的往返空驶,除收包车取消费外,还应按实际行驶里程、额定座位和旅客运输基本运价的50%计算,核收包车空驶损失费。

第四十六条 包车停歇延滞和供车延误费

因包用单位责任使车辆停歇付给承运方延滞费和因承运方责任未如期供车付给包用单位的供车延误费,均按客车核定载客量、计时包车车座小时运价的50%和停歇、延误时间计算。停歇、延误 时间的计算方法除小型客车由各省、市、自治

区自行规定外,均同货车。

第四十七条 旅客运输杂费

1.补票费

旅客无票乘车主动补票者除收始发站起至到达站的票价外,加收手续费一角,凡属无票或持无效客票乘车者还应课以票面金额50-100%的罚款。

2.退票费

旅客在当次班车开车前半小时办理退票,核收退票手续费一角;在开车后两小时以内退票,核收退票费三角。票面不足退票费金额和开车两小时后均不退票。

3.行李包裹变更手续费和保管费

行李包裹在起运前取消或变更托运地点时,每票每次核收手续费一角;因特殊原因要求中途站停运时,核收手续费每票三角,退还未运区段运费。行李包裹到达后应自通知到达收件人的第三日起计算,每日每件收取保管费一角。

4.小件物品寄存费

凭有效客票或当天到达客票寄存的小件物品,每日每件收费一角。

行李包裹运价

第四十八条 行李、包裹运价分类

普通行李、包裹:是指每公斤体积不超过四立方分米,但每件重量不超过三十公斤的行李、包裹。

轻浮行李、包裹:是指每公斤体积超过四立方分米但每件体积不超过一百二十立方分米的行李包裹。

计件行李、包裹 :是指按规定以物品件数为单位托运的行李、包裹,如:未拆

散的自行车,残废人的座车,未拆散的缝纫机等。计件行李包裹种类和每件折算重量除我部有统一规定者外,各省、市、自治区交通厅可以根据具体情况,拟定计件行李、包裹品名和换算重量表。

第四十九条 行李、包裹运价的计算

1.行李包裹计费重量

普通行李包裹以实际重量为计费重量;轻浮行李包裹以体积每四立方分米折合一公斤为计费重量;计件行李包裹以规定的折算重量作为计费重量。行李包裹计费单位为:元/公斤公里。

2.行李包裹计价

行李包裹应分别计价。每百公斤公里行李运价一般应与旅客基本运价相同;每百公斤公里包裹运价一般应为旅客基本运价的1.5倍。

即行李:1百公斤公里行李运价=1人公里运价

包裹:1百公斤公里包裹运价=1.5人公里运价

3.免费携带行李和物品

旅客随身携带行李和物品,每全票(包括残废军人票)免费十公斤,每儿童票免费五公斤。超过免费重量部分,按行李、包裹运价计收运费。随身携带行李、包裹和物品占用座位时,还应按占用座位数购票。

附则

第五十条 本规则实施后,《汽车货物运输规则》和《公路汽车旅客运输规则》中有关客货运杂费部分,均按本规则办理。本规则解释权属于本部,如有未尽事宜由本部修改、补充。 (中央法规)

运距1000公里拉玉米多少钱一吨

物流运输车常用的车型有重型货车、中型货车、轻型货车和微型货车。

重型货车。

指车长大于等于6m,总质量大于等于12000kg的大吨位、高档化的载货汽车。适用于拉运大型设备,机具,等不可拆卸的物品的装载上百吨的车辆。

2.中型货车

指车长大于等于6m,总质量大于等于4500kg且小于12000kg。车长最长为17.5米,13米,9.6米;可以装载从18到35吨之间的货物。

3.轻型货车

指车长小于6m,总质量小于4500kg。

均为两轴车辆,长度通常为8.6米,7.5米,6.8米,6.2米,4.8米,4.2米,载重量在12到2吨之间。

4.微型货车

指车长小于等于3.5m,总质量小于等于1800kg。驾驶室分为单排座,和双排座的货车,这类车辆的载重在1吨以内,到0.3吨之间。

载货汽车一般称作货车,又称作卡车,指主要用于运送货物的汽车,有时也指可以牵引其他车辆的汽车,属于商用车辆类别。

绝大部分货车都以柴油引擎作为动力来源,但有部分轻型货车使用汽油、石油气或者天然气。

货车由发动机、底盘、车身和电器系统四部分组成。货车运行主要由发动机和底盘参加运动,其中底盘包括传动系、行驶系、转向系和制动系。

参考资料:

货车_百度百科

大约在100-300元之间,有以下几个因素会影响物流费用,1、选择的物流公司;2、如果按重量计算的话一般在100多;3、如果超出体积的话,那就要按立方算。 走快运模式:估计在1.5元/公斤以上+送货费+杂费(面单费、保险等可能产生的费用) 时间:次日达或隔日达 走普通零担专线:费用是上一个方式的60%左右。时间2-5天(根据公里数不同)零担货走物流专线配货,运费跟发货量多少有关系,整车包车运输常用车型有4.2米-17.5米载重3吨到32吨,运费跟运输方向有很大关系,决定能不能找回程车拉货。货物运价: 货物运价根据运输线路、营运方式、车种车型、货种等级、货物重量、运输距离等实行差别运价。货物基本运价,指在正常营运路线上的普通中型货车。一等货物整车吨公里的运价。货物运价分为: ①长途与短途运价。运距25公里以上者为长途,适用基本运价;运距25公里及以下者为短途,其运价实行递近递增原则。 ②货种分等分级运价。分普通与特种两类。普通货物分为三个等级;特种货物,包括长大笨重、危险、贵重、鲜活物品,实行分级差价。 ③整车、零担运价。一次托运货物计费重达3吨及以上者,按整车计费;不足3吨者按零担计费。零担运价以公斤公里计费。 ④特种车辆运价。使用罐车、冷藏车和其他专用车运输专用货物时适用。回程货车每公里运费、物流一吨一公里、长途运费一公里、15吨货车一公里、30吨货车一公里、4.2米货车运费多钱一公里、6.8米货车运费多少钱一公里、9.6米货车每公里运费、13米货车一公里运费、17米平板车每公里运费、大货车每公里运费等。 一公里运费公斤算法 每公里公斤算法前提是跑长途大吨位,货物运输多少钱一公里,主要看多少吨跑多少公里,每公里公斤算法专程车大约0.45元到0.65元每公里,回程车一公里运费大约0.3元到0.45元。这个数据针对9.6米回程车装18吨和13米回程车装32吨500公里以上的路程。 一公里运费吨位算法 短途一吨一公里运费 短途运费一公里多少钱,重货零担配货约100公里左右一吨一公里运费1.2元左右,约200公里一吨一公里运费1元左右,零担配货约300公里一吨一公里运费0.8元左右,短途运输零担配货是没有回程车的,路程不一样短途一吨一公里运费会有相差。 长途一吨一公里运费 长途运费一公里多少钱,看零担吨位少还是整车运输吨位多是有差别的,零担配货约800公里一吨一公里运费0.6元左右,整车运输吨位多一吨一公里运费0.45元左右,回程车运输吨位多一吨一公里运费0.35元左右。 一公里运费立方算法 短途一立方一公里运费 按立方算前提条件货物属于泡货,泡货零担配货约100公里左右一吨一公里运费0.45元左右,泡货零担配货约200公里一吨一公里运费0.35元左右,泡货零担配货约300公里一吨一公里运费0.25元左右,立方数多找回程车运输运价会便宜一些。 长途一立方一公里运费 长途运输一立方一公里运费算法比较少,一般看多少公里按方算,没有细分到每公里一立方,本文的需要这里给出大概的数据,比如900公里13米装75方算,一立方一公里运费0.13元,找回程车运输,或者用17.5米货车装140方长途一立方一公里运费也会便宜一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