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IMO都有哪些重要的公约啊?

2.中国汽车工业的发展问题及对策

3.改装.自动时尚小白马,低趴是一种态度,精不精没关系

2019上海cas改装车模_cas2012汽车改装展

宝马cas模块是一个控制单元主要控制点火开关和行车电脑。以下是关于宝马的相关信息:1、简介:宝马(简称BMW)是德国汽车品牌隶属于BMW集团。它拥有i、X、Z、纯数字4个车型1、2、3等系列以及在各系基础上进行改进的M系列(宝马官方的高性能改装部门)。宝马车标的B.M.W.是巴伐利亚发动机制造厂的意思标志的色彩和组合来自宝马所在地巴伐利亚州的州徽。2、发展:宝马汽车公司巴伐利亚机械制造厂股份公司。宝马是驰名世界的汽车企业之一也是高档汽车生产业的先导。宝马公司创建于1916年总部设在德国慕尼黑。80年来它由最初的一家飞机引擎生产厂发展成为以高级轿车为主导并生产享誉全球的飞机引擎、越野车和摩托车的企业集团名列世界汽车公司前20名。宝马也被译为“巴依尔”。

IMO都有哪些重要的公约啊?

6月12日,2021重庆国际汽车展览会盛大启幕,长安欧尚携旗下明星车型悉数参展。除此之外,长安欧尚还在本次车展上首次亮相了用户改装款的车型——长安欧尚X5魔改系列·绿魔,极致的性能臻于魔境,动感的身姿潮改进化,年轻的劲能将再次得到全面释放,hellaflush风格改装,机能感爆棚,吸引了众多现场媒体和消费者的关注。

个性主题魔改,这才是年轻人的快乐

有人说,改装车是年轻人释放生命力的第一步,长安欧尚X5就是年轻人的第一台可改装的车。作为年轻的汽车品牌,长安欧尚所推出的长安欧尚X5定位泛90后年轻用户,主张“年轻就是一股劲儿”,与年轻消费者所追求的核心价值保持高度一致。

在此前,长安欧尚X5就开始了魔改系列,近期超30+位用户以长安欧尚X5为基础,出现了多种特色主题风格的改装,比如云游黑武士、泉城月光玉、蓝鬃战马、极速皮卡丘、理想旅行家、骑行版、暗夜蝙蝠等,无不例外的都充分激发出了年轻用户的个性表达。

《长安欧尚X5魔改系列——云游黑武士》

《长安欧尚X5魔改系列——泉城月光玉》

《长安欧尚X5魔改系列——蓝鬃战马》

《长安欧尚X5魔改系列——极速皮卡丘》

《长安欧尚X5魔改系列——理想旅行家》

《长安欧尚X5魔改系列——骑行版》

《长安欧尚X5魔改系列——暗夜蝙蝠》

可玩基因天生具备,改装潜力与生俱来

长安欧尚X5之所以能吸引到众多用户个性化改装,说到底还是长安欧尚X5天生具备“可玩基因”,自带潮酷改装潜力。

在颜值方面,长安欧尚X5以“塑光美学”为核心设计语言,用光与影的丰富变化塑造出动静交融的高级美感,使静态的长安欧尚X5,有着动态之势。光影飞瀑前进气格栅“九明八暗三重影”,丰富的层次呈现出强烈的立体感;1860mm同级最宽车身,0.859高宽比,减小A柱及前挡玻璃倾角,打造出宽体低趴的车身姿态;超长前引擎盖设计,1:2同级最紧致车窗占比,媲美跑车观感;毫米错锋对冲双腰线和2710mm同级最长轴距、0.606黄金比例身姿,尽显无与伦比的修长美感;尾部造型极富肌肉力量感,尾门S型断面曲线饱满,堪称“翘臀”;在造型设计和气动工程上持续优化,实现了风阻系数仅为0.30Cd的同级领先水平。

值得注意的是,为了方便用户后期的改装,长安欧尚用户预留了前后小包围,侧裙、轮眉、尾翼、排气管等大量个性化轻改空间,也可配更加炫酷的车衣图案,撞色式线条勾勒,充满战斗气息的运动卡钳等,使之拥有成为“赛道SUV”的改装潜力,尽显运动本能。

在性能方面,长安欧尚X5搭载的全新蓝鲸NE1.5T高压直喷发动机最大功率132kW,最大扭矩300N·m,涡轮在1250转时即可达到峰值扭矩,实现同级最快、最强动力。0~60km/h加速最快达到3.63秒,被誉为“红绿灯起步王”,其高性能表现敢PK国内所有“钢炮SUV”。

另外,长安欧尚X5底盘悬架提高了20%的抗侧倾能力,46项优异运动学指标,方向盘拥有轻便、运动、稳健3种操控模式,匹配4种驾驶模式;曾在中国西部汽车试验场测试,最高车速轻松达到216km/h。

也正是因为搭载了长安汽车全新NE1.5T蓝鲸发动机,搭配赛车级运动底盘调校,使得长安欧尚X5有着强烈推背感的澎湃动力,其纯正运动SUV基因,为长安欧尚X5赋予了多种改装方式的可能。

原厂高颜值、高性能的超感·新运动SUV——长安欧尚X5可谓是天生就具有改装的好底子,自带“可玩基因”,也因此可以吸引到众多用户参与长安欧尚X5魔改系列。

以用户为主导,以年轻为方向

当下的汽车市场,以90后为主的年轻消费群体,已逐渐成为车市的消费主力,他们年轻有活力、爱玩、不喜欢束缚、喜欢速度,喜欢潮流智能。长安欧尚也加大了对年轻用户的关注,以个性动感和用户保持步调一致,让产品更具时尚活力元素,通过不断创新去吸引更多的年轻用户,从而适应新一代年轻人的审美观。

没有人永远年轻,但永远有年轻的人。年轻玩家迭代的方向,就是长安欧尚迭代的方向。

长安欧尚把用户的改装车邀请上车展,既高度体现出长安欧尚是一个“以用户为主导”的品牌,也充分折射出长安欧尚以用户为主导的品牌理念。

值得注意的是,重庆车展亮相的长安欧尚X5魔改系列·绿魔并非是全部,据悉长安欧尚X5魔改系列还会有更多高能作品出现,媒体与用户共创改装,是用户的需求也是<a class="hidden" href="s://car.yiche/casyc/" title="长安欧尚" data-keyType="MasterBrand" 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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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汽车工业的发展问题及对策

IMO最新公约规则修正案简介 (2002)

2001 - 2010生效

第一部分 2001年1月1日生效

1. SOLAS公约1999年5月修正案 海安会决议MSC.87(71)

第VII章 危险货物的运载

新增加了D部分 -- 船舶装运密封辐射性核燃料、钚和高放射性废料的特殊要求。使《国际安全装运密封放射性核燃料、钚和高放射性废料规则(INF规则)》成为强制性要求。

2. 国际船舶装运密封装辐射性核燃料、钚和高放射性废料规则(INF规则)

海安会决议MSC.88(71)

INF规则根据船上装运放射性核燃料的放射性程度将INF船分为:

1级 — 发予证书装运货物其总计放射强度小于4000TBq的船舶。

2级 — 发予证书装运总计放射性强度小于2X10TBq的辐射性或强放射性废料的船舶和发与证书装运钚,总计放射性强度小于2X10TBq的船舶。

3级 — 发予证书装运辐射性核燃料或强放射性废料的船舶和发与证书装运最大总放射强度不受限制的钚的船舶。

规则包括对破舱稳性、消防安全措施、货物处所的、供电电源、放射保护设备、船上应急、管理和培训等方面的要求。

INF规则适用于所有从事INF货物运输船舶,包括小于500总吨的船舶。规则不适用于军舰,军用补给船或其它仅用于非商业服务的船舶,但是希望主管机关能够使这些船舶符合该规则。

说明: 1. 1993年11月IMO第18届大会大会决议A.748(18)批准INF规则为建议性规则。

2. 19年11月IMO第20届大会决议A.853(20)通过了对A.748(18)的修正案。

参考文件:

1. CCS出版物《IMO第71届海上安全委员会与第21届大会通过的部分决议及通函》(中英文合订本)

2. CCS出版物《IMO第二十届大会部分决议》(中英文合订本)

3. MARPOL 73/78公约1999年修正案 环保会决议MEPC.78(43)

附则I

第13条 防止现有油船油污染的措施

附则I第13条防止现有油船油污染措施的修正案将本条规则原适用于20,000载重吨以上原油油船和30,000载重吨以上成品油油船的范围扩大到 20,000载重吨以上装运燃油、重柴油或滑油的油船。即装运燃油、重柴油或滑油的油船要符合与原油油船同样严格的要求。

附则II

第16条 船上有毒液体物质海上污染应急

不迟于2003年1月1日,要求150总吨及以上的运载散装有毒液体物质的船舶配有一份经认可的船上有毒液体物质海上污染应急。或者,可将附则I第26条要求船上油污染应急”与“船上有毒液体物质海上污染应急合并。这种情况下,合并的名称为船上海上污染应急。

4. 1965年国际便利海上运输公约(FAL)1999年9月修正案 便利运输委员会决议FAL.6(27)

该修正案涉及了对非法药品贸易打击,船舶、乘客、船员及货物的非法抵达、停留及启程,以及电子数据交换(EDI)的使用以增加船舶的透明度。

第二部分 2002年1月1日生效

1. SOLAS 2000年5月修正案 海安会决议MSC.91(72)

第III章 救生设备与装置

第28.1条关于直升机降落区和登乘区的要求由适用于130 m 以上的客船改为只适用于130 m 以上的客滚船。

附 录

附录中的“货船构造安全证书”和“货船安全设备证书”中,船型栏下面增加“散货船”一项。

2. MARPOL 73/78公约2000年4月修正案 环保会决议MEPC.84(44)

附则III(防止海运包装有害污染规则)的修正案从包装有害物质的准则中删除了沾染海洋食品作为判定标准。沾染是指某种产品,它能被某种生物体所携带,并且进而能影响海洋食品的口味和气味使之变差。一种物质当被发现沾染海洋食品时,则定义为易沾染的。

修正案意味着那些仅仅基于沾染特性而被定义为海洋污染物的产口将不再划为海洋污染物。

第三部分 2002年2月1日生效

1. MARPOL 73/78公约19年修正案 环保会决议MEPC.75(40)

附则I

第25A条 – 完整稳性

对于2002年1月1日以后交付使用的5,000载重吨以上的油船,其GM和GZ值,在任何设计的装载和压载状况下,包括设计液体调驳操作的中间状态,应满足完整稳性对其的要求。在各种状态下压载舱都定为静止。无论在海上还是在码头,都应满足最小的GM标准。

5,000载重吨以上的兼用船可以用简单的操作程序来满足要求.

第四部分 2002年7月1日生效

1. SOLAS公约1998年5月修正案 海安会决议MSC.69(69)

第II-1章 构造-结构、分舱与稳性、机电设备

第14.3条 客船和货船水密舱壁等的构造和初次检验

增加了一句:如由于冲水试验可能造成机械、电气设备绝缘或舾装件的损坏而不可行时,可用对焊接缝的细致目视检查代替,必要时用着色渗透试验或超声测汛试验或等效试验加以支持。

第IV章 无线电通信

第5-1条 全球遇险与安全系统的标识

要求缔约国做出适当安排登记GMDSS标识,并使搜救协调中心一天24小时都能得到这些标识的信息。

第15条 维修要求

新增15.9条,要求卫星应急无线电示位标(EPIRBs)在不超过12个月的间隔期内对操作性的各个方面进行测试。

第18条 船位更新

要求船上安排的双向通信设备应能从内部或外部航行接收装置中自动地获得船舶遇险时的船位信息。

第VI章 货物装运

第5.6条 堆装和系固

除固体和液体散装货物以外的所有货物都要求按经主管机关认可的货物系固手册进行装载、堆装和系固。

第VII章 危险货物的装运

第6.6条 堆装和系固

要求除固体和液体散装货物以外的所有货物都要求按经主管机关认可的货物系固手册进行装载、堆装和系固。

2. SOLAS公约2000年12月修正案 海安会决议MSC.99(73)

第II-1章 构造 — 结构、分舱与稳性、机电设备

第3-4条 液货船应急拖带装置

修改后的第3-4条要求20,000载重吨以上的新造液货船的应急拖带装置能在船舶失去主动力时能迅速开动,并能容易地连接到拖船上。用于能迅速开动的拖带装置至少有一个应是预先设置的,船舶两端的应急拖带装置要有足够的强度,要考虑到船舶的尺度和吨位,以及恶劣气象条件下可能承受的力。

对于现有液货船,拖带装置的设计和构造应根据由海安会决议MSC.35(63)通过的《液货船的拖带装置导则》进行认可。

第3-5条 新装含有石棉的材料

无论是新船,还是现有船, 一律禁止新装含有石棉的材料,但下列情况除外,:

(1) 旋转叶片式压缩机和旋转叶片式真空泵中使用的叶片;

(2) 在有着火、毒性危险的高温或高压下用于液体循环的水密接头和衬垫;

(3) 于1000℃以上温度环境中的柔性隔热组件。

第43条 货船应急电源

第2.2.6段后新增2.2.7段,要求2002年7月1日及以后建造的液货船,应急电源还要保证对所有货油泵舱内的应急照明供电18小时。

第II-2章 构造—防火、探火和灭火

全部重新改写的第II-2章将完全替代现行的II-2章。 修改后的第II-2章将有关消防设备、消防布置的技术标准从公约中分离出来, 成为一本独立的强制性规则, 即《国际消防系统安全规则(FSS规则)》。新的第II-2章与《FSS规则》一起构成了SOLAS公约中全新形式的防火保护、探火、灭火和逃生的消防安全模式。在保留了基本的规定要求的同时,还允许用认可的替代消防安全设计和布置的方法。

修改后的第II-2章适用于新船。但如果当现有货船改装为客船时,则无论该货船的原建造日期为何时,都将按改建开始之日的新造客船对待。此外,还有一些新的要求也适用于现有船,将在下面特别给予强调。

新船

新的第II-2章提出了消防安全目标和达到这些目标的功能要求。消防安全目标为:

(1) 预防火灾和爆炸的发生;

(2) 减少火灾造成的生命危险;

(3) 减少火灾对船舶、货物和环境破坏的危险;

(4) 将火灾和爆炸抑制、控制和扑灭在火灾起源处所;

(5) 为乘客和船员提供充分和易到达的逃险通道。

新II-2章的规则中包含了功能要求,可归纳总结为:

(1) 用隔热的结构限界面将船舶划分成若干主竖区和水平区;

(2) 用隔热的结构限界面将居住处所与船舶其它处所隔离开;

(3) 限制使用可燃材料;

(4) 在各火源区内探查任何火源;

(5) 将火灾限制在火灾发源处所和就地扑灭;

(6) 脱险措施和到达灭火设备

(7) 通道的保护;

(8) 灭火设备的即刻可用性;

(9) 使可燃货物蒸汽引燃的可能性降至最小。

当一艘船舶满足下面任何一条时,即认为是满足了II-2章规定的功能要求和达到了消防安全目标:

(1) 船舶的整体设计和布置符合本章B、C、D和E(或G)部分有关的规定条文的要求;

(2) 船舶完全用替代设计和布置,并按照F部分要求进行审核和认可;

(3) 船舶设计和布置中一部分是用替代方法并按照F部分进行了审核和认可;

(4) 船舶设计和布置中一部分是用替代方法并按照F部分进行了审核和认可,其余部分则符合本章B、C、D和E(或G)部分有关的规定条文要求。

B、C、D、E和G部分的规定要求的形式与现行II-2章相同。F部分为说明替代布置符合要求的新方法。

新的II-2章由7个部分组成,共有20条规则:

A部分 通则

该部分包括第1条、第2条和第3条。为本章的适用范围。消防安全目标、功能要求和定义。

B部分 火灾和爆炸的预防

第4条至第6条,为有关引燃概率、火势发展和产生烟和毒性的条款。

C部分 火灾和爆炸的遏制

第7条至第11条,涉及一旦发生火情时,如何探测和灭火,包括了对探测、报警、烟雾扩散的控制、限制火势、灭火和结构完整性的要求。

D部分 脱险

第12条和第13条,包括对通知船员和乘客,以及脱险通道的要求。

E部分 操作要求

第14条至第16条,包括了操作设备状态和维护、须知、船上培训、演习和操作要求。

F部分 替代设计和布置

F部分只有第17条。给出了不按前面B、C、D、E和G部分规定要求设计和布置的消防安全的替代设计和布置的方法。该条规则规定了对替代布置的分析、评价和批准的要求。(注:参阅MSC/Circ. 1002《消防安全替代设计和布置导则》)

G部分 特殊要求

第18条至第20条,包括对直升机设施、装运危险货物及车辆,特殊分类处所和滚装处所保护的附加要求。

现有船

修改后的第II-2章要求现有船应符合现行第II-2章的规定,包括适用的有关修正案的要求。此外,还引入了一些新的附加要求,要点如下:

第1条 适用范围

1.3.1 所有船舶,进行修改、改装、改建及与此有关的舾装时,应至少继续符合在此之前适用于这些船舶的要求。作为一条原则,对现有船舶进行修理、改装、改建及与此有关的舾装之前就已满足的新船要求,在修理、改装和改建后应至少继续满足这些要求。

1.3.2 船舶尺度或客船居住处所发生重大变更的修理、改装、改建,或者通过修理、改装、改建来增加船舶营运寿命时,应在主管机关认为合理可行的范围内满足对新船的有关要求。

1.6.5 现有兼装船不应装运除油以外的货物,除非所有的货物处所都不装油并且已经除气,或者其布置经过主管批准。

(注:参见经MSC/Circ.387号通函修正的MSC/Circ.355通函《惰性气体系统导则》)

1.6.7 所有现有液货船在2002年7月1日后第一次进坞时(但最迟不得超过2005年7月1日)都要安装4.5.10.1.1要求的泵舱舱壁轴套、 轴承和泵外壳上的温度传感器;4.5.10.1.4要求的泵舱内舱底水位监测数量和碳氢气体浓度连续监控系统。样点或探测头应位于适当位置,以便能探测到可能发生的泄漏危险。一旦碳氢气体浓度达到预先设定值(不高于可燃气体爆炸下限的10%)时,泵舱和货物控制室内的声光报警信号能自动发出信号,警告船上人员。如果现有的监控系统预先设定值不高于可燃气体爆炸下限的30%,则可考虑被接受。

第10条 灭火

对于现有船上新的设施,应符合下列要求:

4.1.3禁止使用以卤代烃1211、1301和2402以及全氟化碳的灭火系统。

2,000总吨及以上的现有客船要在不迟于2005年10月1日之前符合下述10.5.6的要求:

10.5.6 容积超过500m的A类机器处所,除安装10.5.1.1要求的固定或灭火系统外,还应有一认可的水灭火系统或等效的局部适用的灭火系统保护该处所。(注:参见海安会通函MSC/Circ.913《用于A类机器处所的固定式水基局部灭火系统认可导则》)。在无人周期值班的机器处所,灭火系统应既能自动释放又能手动释放。对于连续有人值班的机器处所,灭火系统只要求手动释放。

10.6.4 深油炸锅设备要装有自动或手动灭火系统。灭火系统要通过按主管机关接受的国际标准(ISO 15371-2000) 进行的试验;配备一个主用恒温器和一个备用恒温器,恒温器应有能在出现故障时发出警报的装置;配灭火系统启动后自动关闭电源的装置;显示装有深油炸锅厨房内灭火系统投入工作的报警装置和有清晰标明开/关状态的灭火系统的手动操作控制器。

第13条 脱险通道

现有船应到2002年7月1日后的第一次检验时满足13.3.4.2至13.3.4.5以及13.4.3的要求。

13.3.4.2 所有船舶在居住处所内都要至少有两套紧急逃生呼吸装置。

13.3.4.3 客船上,每一主竖区内至少要有两套紧急逃生呼吸装置。

13.3.4.4 36人以上的客船,除上述3.4.3的要求外,每一主竖区内还应再配两套紧急逃生呼吸装置。

13.3.4.5 但13.3.4.4和13.3.4.5不适用于构成单独的主竖区的梯道环围和船艏和船艉不含有第9.2.2.3条所定义的第(6)、(7)、(8)或(12)类的主竖区。

13.4.3 紧急逃生呼吸装置

13.4.3.1 所有船舶上,机舱 处所内的紧急逃生呼吸装置应放在容易看见的地方,并且在一旦发生火灾时能快速容易到达存放位置取用。存放位置要考虑机舱内的布置和在机舱内工作人员的数目。(参见MSC/Circ.849紧急逃生呼吸装置性能、位置、使用和保养导则)

13.4.3.2 消防控制图上要标出这些呼吸装置的数目和位置。

13.4.3.3 紧急逃生呼吸装置要符合《消防安全系统规则》的要求。

E部分 操作要求

除了第16.3.2.2和16.3.2.3外,现有船舶要在不迟于2002年7月1日之后第一次检验时满足E部分的所有要求(第14条至第16条)。

第14条 操作和维护

本条规则要求的所有布置都要保持随时可用的状态,并且要进行适当的试验和检查。要按MSC/Circ.850中的导则进行维护、试验和检查。另外,船上要保存一分保养,当主管机关要求时要能出示供检查。

(注:参见MSC/Circ.850《消防系统和设备的维护和检查导则》)

第15条 须知、船上训练和演习

本条规则的目的是通过对船上人员培训和演习在紧急情况下如何按正确程序行动给予指导,来减轻一旦发生火灾可能产生的后果。

第V章 航行安全

SOLAS第V章经过全部重新修改。修改后的新V章适用于所有新造船 (一切航线上的所有船舶)。此外,有些要求也适用于现有船舶。

新 船

与原第V章相比,关键的改变包括: 用电子海图的要求; 300总吨(原第V章要求500总吨以上)及以上船舶要求配备测深仪、航程和速度测量

装置; 适当保管航行活动记录; 驾驶台设计要求; 航行设备的认可要求; 所有新造客船(不论船舶尺度)、300总吨以上国际航行货船和500总吨以上非国际航行货船,要求配备自动识别系统(AIS); 所有新造客船和3000总吨以上(除客船外)的所有新造船,要求配备航行数据记录仪(VDR)。

现有船舶

关键变化如下:

使用电子海图的要求

配备GNSS或陆地无线电导航系统接收机后,则不再要求无线电测向仪(DF); 适当保存航行活动记录

驾驶台设计要求

航行设备认可要求

按下述时间表配备自动识别仪(AIS):

对于国际航行船舶:

1. 客船不迟于2003年7月1日;

2. 液货船不迟于2003年7月1日之后的第一次安全设备检查时;

3. 除客船和液货船以外的50,000总吨以上的船舶,不迟于2004年7月1日;

4. 除客船和液货船以外的10,000总吨以上但小于50,000总吨的船舶,不迟于2005年7月1日;

5. 除客船和液货船以外的3,000总吨以上但小于10,000总吨的船舶,不迟于2006年7月1日;

6. 除客船和液货船以外的300总吨以上但小于3,000总吨的船舶,不迟于2007年7月1日。

由上可知,最迟到2007年7月1日,所有从事国际航行的船舶全部都要配备AIS。

对于非国际航行船舶:

不迟于2008年7月1日。

若船舶在上述实施日期之后两年内将永久退出营运,则船旗国主管机关可以免除该船舶关于配备AIS的要求。

从事国际航行的现有船舶要求按下列时间表安装航行数据记录仪(VDR):

客滚船不迟于2002年7月1日之后的第一次检验时;

除客滚船以外的客船不迟于2004年7月1日。

第IX章 船舶安全作业管理

本章已于1998年7月1日生效。某些类型的船舶(如客船、散货船、油船和液化船等)从1998年7月1日起即要求满足ISM规则要求, 对于其它货船和海上移动钻井平台要求到2002年7月1日要符合本章要求。此次修改第IX章,使ISM规则成为了法定的要求。

第X章 高速船的安全措施

第73届海安会通过了新的《2000年高速船安全规则》。该规则是新的完整版本,前一版规则相应地称为《1994年高速船安全规则》。第X章经过了修改,反映了规则现有的两个版本。

注:2002年12月召开的SOLAS公约海上保安外交大会通过的修正案对此进行了修正,现有船配备AIS的时间表又做了新的调正,具体要求参见本书第十五部分第3条

②现有货船是否要求安装VDR有待IMO正在进行的可行性研究的结果,预计2004年1月1日前将有结论。

《2000年高速船安全规则》适用于2002年7月1日以后建造的高速船。此外,对现有船,要求在进行修理、改装或重大改建时,如主管机关认为可行,也应符合《2000年高速船安全规则》的要求。

3. 《2000年国际高速船安全规则》(2000 HSC 规则) 海安会决议MSC.(73)

如前所述,73届海安会通过了新的《2000年高速船安全规则》。该规则是新的完整版本,前一版规则相应地称为《1994年高速船安全规则》。

2000版规则主要在以下方面作了修改:第2章“浮力,稳性和分舱”、 第4章“起居处所和逃生措施” 以及第7章“防火安全”。此外,其它章节也作了一些修改。

新建和现有的高速船同样还应根据SOLAS公约所要求公约船安装AIS和VDR的时间表来备配AIS和VDR。

4.《国际消防安全系统规则》(FSS 规则) 海安会决议MSC.98(73)

如上所述,73届海安会通过了FSS规则,该规则包括了灭火系统和设备的技术标准。该规则被引入SOLAS第II-2章,而成为强制性要求。

5.《国际耐火试验程序应用规则》(FTP 规则)修正案 海安会决议MSC.101(73)

第73届海安会通过了FTP规则的修正案,新增了附录1的第10部分和第11部分。主要是增加了根据2000 HSC规则建造的高速船所用阻燃材料试验和防火分隔试验要求。

6. 《国际散装运输危险化学品船舶构造和设备规则》(IBC 规则)的修正案

海安会决议MSC.102 (73)

《散装运输危险化学品船舶构造和设备规则》(BCH 规则)的修正案( 海安会决议MSC.106(73)

IBC规则和BCH规则经过修正后,对2002年7月1日及以后安装到新船和现有船上的新的液货软管的原型试验作了要求。在安装前,每段软管都应进行液压试验。此外,还引进了对新船和现有船上次要货舱透气系统的要求。对现有船,应于2002年7月1日以后,在的第一次坞检前满足这些要求, 但无论如何不得迟于2005年7月1日。但主管机关可以对500总吨以下的船舶的要求进行适当放宽。

对装载的硫化碳的要求也进行了修改。

7.《国际散装运输液化气体船舶构造与设备规则》(IGC 规则)的修正案

海安会决议MSC.103(73)

《散装运输液化气体船舶构造与设备规则》(GC 规则)的修正案 海安会决议MSC.107(73)

IGC规则和GC规则进行修改后对2002年7月1日及以后安装到新船和现有船上的新的液货软管的原型试验作了要求。在安装前,每段软管都应进行液压试验。此外,IGC规则经修改后还对货舱舱底短管和A类独立式液舱船舶的防撞间空间的短管作了规定。对自闭阀的要求也作了修改。

同时还引入了新的要求,即惰性气体系统除了与货舱和防撞间空间的连接外,应与装货区域的装卸货系统分开。

8. 《国际安全管理规则》(ISM 规则)修正案 海安会决议MSC.104 (73)

修正案将原规则分成了A和B两部分。在B部分中新增加了14、15和16章, 分别为临时证书、证书格式及验证的规定。第13章 - 发证、定期认证和控制也做了修改。

9.《散货船和油船检验期间加强检验程序导则》(A.744(18)决议)的修正案 海安会决议MSC.105 (73)

新的修正案要求自2002年7月1日起对15年及以上的散货船和油船的船壳板和船底板的检验必须在船舶进坞的条件下进行。对于15年船龄以下的船舶,在期间检验时,如果船底板的检验不作为加强检验的一部分,船底板的替代检验可以在船舶漂浮状态下进行。船舶只有在条件令人满意、 设备配备适当、并在具有相应资质人员操作的情况下,才能用漂浮状态进行检验。为了符合这些要求,在此强烈建议船东和船舶经营者,在事前安排检验时,认真考虑船舶的进坞要求。

修正案还要求船长130米及以上的油船,当船龄达到10年以后,在进行构造安全换证检验的时候,如测厚结果表明构件减薄超过原尺寸的10%时, 则要求进行总纵强度评估, 评估时要用构件的测量厚度,或根据具体情况用换新或加强板的实际厚度。B部分新增加的附录12中给出了评估衡准。

与此同时,IMO注意到了IACS的统一要求UR S7和UR S11,因此决定实际剖面模数不应小于IACS统一要求中规定的新船的剖面模型的90%。

第五部分 2002年9月1日生效

1. MARPOL 73/78公约2001年修正案 环保会决议MEPC.95(46)

附则I

第13G条 防止现有油船油污染的措施

随着一些大型油船事故的发生,包括ERIKA的沉没,致使13G条被完全修改,按新的修正案要求,5000载重吨以上的单壳油轮的淘汰日期比原先规定的日期进一步提前了。

修正案适用于在13F(1)条规定的日期前签定建造合同、安放龙骨或交船的,且载重吨为5,000吨及以上的油船。然而这些条款不适用于符合13F条要求的船舶。此外,也不适用货舱边界到船壳或船底板的距离不必完全满足最小距离要求, 并且符合13F(3)(a)和(b)或13F(4)或13F(5)条要求的船舶。但这种情况下, 边舱保护距离应不小于IBC 规则中的规定, 双层底保护距离应符合13E(4)(h)的规定。

在13G条中,将油船分为3类:

1类油船: 是指20,000载重吨及以上装载原油、燃油、重柴油或润滑油作为货物, 和30,000载重吨及以上装载上述油类的外的油类作为货物, 而且不符合附则I第1(26)条所定义的新油船要求的油船。

2类油船: 是指20,000载重吨及以上装载原油、燃油、重柴油或润滑油作为货物, 和30,000载重吨及以上装载上述油类以外的油类作为货物,并且符合附则I第1(26)条所定义的新油船要求的以上两类船舶。

3类油船: 是指载重吨等于或大于5,000吨,但小于第1类和第2类所规定的吨位的油船。

13G条所适用的油船应不得迟于下表规定的年份的交船周年日前满足13F条的要求。实际上,这也就意味着到规定日期,不满足要求的船舶将被淘汰。

油船类别 交船年份 符合13F或淘汰的年份

1类 13年及以前 2003

2004

14、15

2005*

16、17

2006*

18、19 、1980

2007*

1981年及以后

2类 13年及以前 2003

14、15 2004

2005

16、17

2006

18、19

2007

1980、1981

2008

1982

2009

1983

2010*

2011*

1985

2012*

1986

2013*

1987

2014*

1988

2015*

1989年及以后

3类 13年及以前 2003

2004

14、15

2005

16、17

2006

18、19

2007

1980、1981

2008

1982

2009

1983

2010

2011

1985

2012

1986

2013

1987

2014

1988

2015

1989年及以后

* 需满足以下所述的CAS要求

根据13G(5)条规定,船旗国可以允许某些有双层底或双壳的2类或3类油船在符合某些特定条件的情况下在上表规定的日期后继续从事营运。但是,同时又规定港口国有权可以拒绝这样的油船进入其港口或码头。

1类油船只允许航行至自其交船日起的第25周年日,除非它要么满足13E(4)条规定的保护处所要求,要么配备静压平衡装载。

1类船舶在2005年的交船周年日以后以及2类船舶在2010年的交船周年日以后,只有经过状况评估(CAS)评估且合格后,方能继续从事营运。

2. 状况评估 环保会决议MEPC.94(46)

状况评估(以下简称CAS)是对加强检验导则(A.744(18))的补充。CAS是为了验证单壳油轮的结构状况在检验的时候是可接受的,并在经过满意的后续周期性检验以及经过船东的适当保养的前提下,将在随后的营运期间继续保持可接受的状况。CAS的要求包括加强对结构状况报告的确认以及对船舶本身的确认和检验程序是否适当地并完整地完成情况的确认,还要增加这些认证工作的透明度。该要求CAS的符合性评估应结合A.744(18)要求的中间检验或换证检验一起完成。CAS的规定在结构标准方面没有超出IMO现行公约、规则和建议的要求。

随着今后对A.744(18)的修正,CAS也将根据需要适时更新。

CAS检验可以由主管机关进行,也可以由船级社代表主管机

改装.自动时尚小白马,低趴是一种态度,精不精没关系

汽车工业存在的问题及发展对策(上)

摘要:目前,我国汽车工业存在经济规模小、技术开发落后、进出口发展不平衡、消费政策不健全和服务管理落后等问题。为提高我国汽车工业的竞争力,在对外开放方面,要推行国际化战略、独立性战略和自主开发战略。在对内政策上,要促进产业重组,发展民族品牌,本着实行必要的适度保护的产业政策,对汽车销售融资政策和汽车税费政策进行调整,同时,还要加强基础设施建设。

1.目前中国汽车工业存在的问题

1.1经济规模问题

1.1.l汽车工业企业达不到规模经济临界点要求

企业在达到一定的生产规模之后才能赢利。各类型汽车规模经济的临界点为,国家汽车工业汽车生产量为200万辆以上;轿车企业为20万辆-30万辆;轻型载货汽车企业为10万辆-12万辆;重型载货汽车企业为1万辆-8万辆。目前我国现有124家总装厂,52家改装厂以及2000家汽车发动机、零部件和配套件企业,只有一汽集团公司等五家企业年产量超过10万辆。按照国际上25万辆-30万辆的经济规模临界点要求,目前中国还没有一家汽车企业能够达到,即使上海一大众汽车有限公司的“桑塔纳”轿车也只达到23万辆的规模。我国汽车工业距离达到具有开发宽系列产品能力的200万辆规模的要求相差甚远。

美国三大汽车公司汽车产量占本国汽车产量的90%;日本三大汽车公司汽车产量占本国汽车产量的80%,汽车生产集中度极高。中国汽车厂家数量超过美、日、西欧的总和,相反,全年产量却只相当于一家国外汽车大公司几个月的产量,这反映出我国汽车工业产业组织的落后状态。

1.1.2汽车工业投资少、见效慢

我国汽车行业现有固定资产不足400亿元;而美国通用汽车公司固定资产就达360亿美元。我国重点工程建设周期为10年左右;而韩国投资18亿美元建设的现代汽车公司,18个月建成,4年收回全部投资。我国汽车工业规模小,生产率低下,导致了成本过高。

1.1.3汽车工业厂点分散、管理多头、相互封闭,缺乏专业化分工与协作

各省市、地区地方保护主义严重,为了保证本地的经济利益及税收,各省市对本地企业给予特殊优惠政策,对外地企业设有地区间的进入壁垒。从而造成了规模小、成本高、管理混乱和产品老旧的企业仍然赖以生存,不思进取,同时也妨碍了国内企业经济规模的扩大和专业化的分工与协作,并导致了多数国内企业互相排斥,对合作讳莫如深,宁可与外国公司合资,也不肯与国内同行业企业合资的现象发生。

1.2技术、开发水平落后

目前我国汽车工业企业设备大多是五六十年代的产品,即使在一汽集团公司和东风汽车公司这样的国家特大型企业中,80年代水平的机器设备也只占20%-30%,其工艺、监测和试验水平距国际先进水平有很大差距。从产品类型上看,我国汽车产品的技术水平基本只能达到国际70年代的水平,引进的汽车新型产品的国产化程度仍然不高。我国汽车行业科研人员缺乏并分散,科研投资少而又少。例如,长春汽车研究所并入一汽集团后,科研经费只占一汽集团销售额的1%。而美国通用公司、福特公司和意大利菲亚特公司的科研费用所占销售额的比例是一汽集团公司的数倍。目前只有一汽集团具有独立开发轿车能力,但关键部件有些还要依赖进口,以前的轿车整车项目几乎全靠引进。

1.3进出口极不平衡

中国汽车进口总额为21亿美元,出口总额为10亿美元。进出口之间存在着相当大的贸易逆差。现在,我国汽车关税仍定在80%-100%之间,如果关税再下降,这种逆差还要持续攀升。中国目前已开始把汽车产品的产销圈定在国内市场,主要解决进口替代问题,这就使中国汽车工业一时很难走出国门。

1.4消费政策问题

其一,目前中国轿车的进口关税为80%-100%,即实际上中国自己生产轿车的价格并不具备实质的优势。

其二,目前中国汽车市场的价外收费现象非常严重。据某省对汽车购置环节税费征收情况的调查,有据可查的就有22项费用。除了经院批准的占车价10%的车辆购置附加费外,还有占车价3%的道路增容费。入户检测费,以及号牌费、司机上岗证费。防盗锁及打字费、入户手续费和废气检测费等。轿车人户上路之后,还有车辆保险费、养路费等各种负担。北京市的汽车上路,还要机动车泊位证明,这一项还不得不花1000元-3000元。据调查,养一辆私家车,除了一年耗油费约4000元之外,每年至少还需花去其它费用9000元-10000元。

1.5服务与管理落后

中国汽车的销售行为与国际惯例相比差距很大,服务水平也较落后。我国汽车市场目前基本上是现货现款的销售方式,缺乏信贷、购车储蓄、分期付款和租赁销售等促销手段。同时,汽车销售、保修维修、配件供应和信息资料咨询等服务功能也很不健全。

中国人均工资是欧美的1/20,汽车价格却不比人家便宜,原因之一就是低下的管理水平和低下的劳动生产率。中国企业没有形成现代企业制度,管理水平仍需进一步提高。2提高我国汽车工业发展竞争力的对策研究

2.且对外开放方面

国际化将是汽车工业发展的总趋势。中国要发展汽车工业不能只顾国内市场,必须打开国门。一方面,必须走出去;一方面,又必须承受来自世界的冲击。加入WTO后,我们已无法再通过各种壁垒同以前一样保护本国工业,所以在保护期内,必须调整汽车工业发展的大方向。

2.1.l国际化战略

对中国汽车工业来说,为迎接汽车工业全球化挑战,企业必须走国际化道路。国际竞争本质是生存空间和发展空间的争夺。目前全球汽车市场已趋饱和,跨国汽车集团正在有限的世界汽车市场中进行激烈的竞争。进入WTO后,中国汽车企业将不敌强大的竞争对手而丧失部分国内市场份额。在全球化经营过程中,国家产业政策的干涉作用将趋弱,企业靠本身力量是远远不能生存的。为开拓生存空间和发展空间,与竞争对手结成联盟不失为一种降低风险和成本、提高企业总体竞争能力的战略选择。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汽车企业也已涌现出不少参与国际战略联盟的成功例子。例如,上海一大众公司、江铃汽车公司及上海汽车系统零部件企业与一些世界级供应商的联盟等,都为今后组建和参与战略联盟积累了丰富经验。

中国汽车企业参与国际化,并不意味着中国汽车工业失去独立。面对跨国汽车集团将国际化和本土化的战略迅猛地向全球推进,中国汽车企业应是多维和多变的。关键是要使跨国汽车集团的战略与中国汽车企业的发展战略目标相协调。

首先,中国汽车企业要按市场经济原则进行强强联合,形成二三家具有一定竞争力的国内集团,再以此进一步与跨国汽车集团建立国际战略联盟,壮大集团竞争力。

其次,中国汽车集团应逐步放弃零部件配套自成体系的传统思想,建立几家具有规模效益的零部件集团,以此与一些世界级供应商建立战略联盟,并成为这些世界级供应商区域性的战略伙伴。

2.1.2独立性战略

要达到独立性战略目标,就不能再将不具备竞争力的企业与外国大企业合资,这样只能成为外国大企业的子公司或兼并的对象。要使企业国际化,发展中国家的出路只能是选择适当的战略伙伴结成联盟,即所谓的韩国模式。我国企业要具有与外方互补的优势或一定的国际竞争力,即要有一定的自主开发能力并拥有知识产权,这就要先在国内进行强强联合。只有这样,才能达到使本国企业国际化的目的,形成战略伙伴联盟。同时,这样做不但能够具有较多的自主权,也加强了进入国际汽车市场的竞争力。

2.1.3自主开发战略

2.1.3.l以吸收、消化外方的先进技术及管理方法为重点

对外开放的重点要放在吸收、消化外方的先进技术及管理上,并最终使我国汽车企业走上自主开发、自我发展的道路。实现从只注重引进技术向注重自主开发创新转变,从引进国外车型向独立自主开发自己车型转变。

a.增加科研、开发经费

我国企业的开发研制费用只占销售额的1%或更少,远远少于国外同行业的开发研制费用,应调整到3%以上,才能为开发更具水准、满足消费者需求的产品做资金上的保证。

b.建立和完善计算机应用体系

计算机技术是企业的又一生产力。尤其在新产品开发方面,造型CAS、设计CAD、工程分析CAE、试验CAT和制造CAM一体化体系,是非常关键的技术。它的应用不但能节省人力、物力,更能提高效率,尽快开发出新产品。

C.加快人才的培养和建设

应该加快培养轿车、客车和载货汽车开发测试技术人才和CASCAD、CAE、CAT、CAM计算机应用技术人才以及发动机、关键零部件和电子技术的人才。

2.1.3.2产品开发方向

a.向更舒适、安全、适用方向发展

调查表明,未来一段时间内,物美价廉的小型中低档汽车将会是绝大多数私车消费者购买的主要对象。因此,世界主要汽车制造商都在全力开发,以抢占市场份额。另有业内人士说,大众型汽车具有很大的市场潜力,但高档汽车是制造商取信于用户的金字招牌。不论是大众型车,还是高档次车,在购买时,消费者都有一个统一的要求,既要求更舒适、安全。方便和耐用。这一需求特点无论在国际汽车市场还是在国内汽车市场的销售上都可以看出来。

b.环保、节能型汽车是发展的方向

世界各个国家都已意识到环境保护和节约能源的重要性,纷纷制定和出台各种汽车排放标准和鼓励开发使用新能源。因此,未来的汽车想在世界各地的公路上行驶,就必须符合各地的标准。日、欧、美各国正积极准备制订一项国际协定,旨在把目前因地而宜的汽车标准与限制一体化。在国际协定生效后,日。美、欧可能制定最严格的具体标准。这样,将会给其它国家和地区带来影响。

国研中心

汽车工业存在的问题及发展对策(下)

2.2对内政策方面

2.2.l促进产业重组,发展民族品牌

汽车工业是典型规模经济产业,规模不达到有效批量的要求,直接造成的后果就是成本居高不下。汽车价格昂贵,根本谈不上市场竞争力。自1998年以来。世界汽车工业已开始了新一轮的购并浪潮,而我国的汽车工业却仍处于“散、乱、差”的局面,使有限分散使用,迟迟形成不了规模优势,这是造成中国汽车工业日益落后的一个重要原因。为此,中国汽车工业在经济调整时期,资本经营的重点不再是盲目的扩展,而应是以内部整合为主,以调整和优化结构为中心,实施资本的重组。

主要措施有,必须扶持大型企业集团和重点骨干企业,集中投资,加快整合,提高工业集中度;不乱铺摊子,向高起点、大批量和专业化发展;继续治理不合理结构,关闭效益低下的中小企业,将其纳入专业化大生产体系中,形成一种金字塔形的多层次垂直分工协作模式;增大企业规模,并以相对稳定的集团内部交易取代市场调节。上海汽车工业总公司称,上海通用汽车公司有意与广西五菱汽车公司重组改造成合资企业,使五菱的微型汽车产量从目前的8万辆提高到20万辆。通过二期。三期建设,逐渐把规模扩大到40万辆和100万辆,从而加快地区开发力度和规模经济水平。

重组后企业应大力发展民族品牌,创立名牌企业。自主开发满足消费者需求的新产品。也应制定适当的产业政策,正确把握企业的发展方向。同时,要制定合理的全国统一的收费及税收政策,避免地方保护主义抬头。

2.2.2产业与消费政策

产业政策是指国家、干预和引导产业形成和发展的一种政策,其目的在于引导社会在产业部门之间及产业内部的优化配置,以建立高效益均衡的产业结构,促进产业的持续健康发展。1994年我国颁布的《汽车工业产业政策》,实际上是汽车行业的中长期的发展规划,是确保汽车工业发展所必须的支持政策。首先,《汽车工业产业政策》明确无误地表示了中国高度重视并决心发展和保护汽车工业;其次是通过对“生产汽车、摩托车整车和发动机产品的中外合资、合作企业的中方所占股份比例不得于低于50%”的规定,反映了中国对中外混合经济中资本结构、生产经营权以及利益分配的态度,也反映了中国建立“本国汽车工业”的决心。

《汽车工业产业政策》颁布后,世界汽车业各大型跨国公司纷纷造访,寻求进入中国汽车工业市场的机会,同时,我国汽车工业引进外资的数量和质量也有了跨越的增长。但是,由于产业政策的实施目前还缺乏强有力的操作,因而还是显得比较苍白。

中国汽车企业隶属关系不同,因此客观存在着不同的利益关系和利益驱动的分割与保护格局。这种分割与保护不但严重制约了资金的横向流动,也使全国统一市场的优化配置严重失衡,造成了大量不合理的重复投资、重复引进、重复建设和重复生产,使产品、企业和产业结构趋同化。

日韩两国对本国汽车工业的保护与扶持及其发展给了我国很大启示:其一,一国的产业政策必须给本国汽车企业以明确的发展方向,为企业发展提供良好的环境;其二,在不同的时期要有相应的政策引导。扶持企业发展,并且要有强有力的操作手段;其三,鼓励汽车工业走集团化的发展道路,促进企业实行自主开发。

2.2.2.l产业政策

我国对汽车工业还是要实行必要的适度保护的产业政策。中国汽车工业是在国家的大力保护之下成长起来的,即使现在,我国汽车行业的关税水平仍然在80%-100%之间。再加上各种非关税壁垒的保护和各地的地方保护,使得中国的汽车工业即使“木思进取”,也能在国内市场与国外产品竞争。由此导致中国轿车生产领域的平均利润率为20%,而发达国家的平均利润率仅为3%-5%。即使如此,中国企业除了上海汽车工业总公司和天津汽车工业总公司等几家企业外,不少企业仍处于亏损状态。

中国汽车生产企业的底子薄,再加上没有与国际企业竞争的经验,在入世以后保护程度大大降低的情况下,国产车不知能否经受得住这场冲击。所以中国的汽车工业仍需要适度的保护。适度保护可以使汽车工业既有压力又有信心。

实行保护的主要措施仍是对进口汽车实行高关税。由于轿车关税是进口关税的最高峰所在,所以,国家降低进口关税时,必然需削减其峰值。近几年,为早日接受人世的基本要求,已逐步降低了汽车关税平均水平,将其稳定在80%-100%之间,倘若依次下降到60%-80%,五年下降到25%水平,即可缓和和避免太大的冲击。另外,可取一些隐性壁垒和例外条款对汽车工业进行保护,例如实行管理。目录管理和项目管理,关税配额制、差别关税、技术标准限制以及反倾销法等,都可以在一定程度上起到保护作用。

2.2.2.2消费政策

制定消费政策是为了规范市场,引导消费,促进需求。符合我国国情并与汽车消费有关的政策主要是指汽车销售和汽车税费政策等。

a.汽车销售融资政策

国外尤其是西方发达国家,为了培育大件耐用品消费市场,例如购买汽车、房屋等,银行一般都提供,而且比例较高(最高可超过购价的70%)。国外新车销售很大一部分是通过分期付款的方式来实现的。银行给购车用户,用户用买车,汽车厂家就可在售车时收回全部的,从而保证了资金的正常运转。

汽车厂家有时也取贴息的办法,实际上用优惠价售车,但表现形式上却是给银行贴息,使购买者觉得由于汽车厂家贴息使个人少付了利息,从而刺激人们购车的欲望,促进了汽车市场繁荣。据了解,国外分期付款的规定十分详细,例如日本就专门制定了《分期付款销售法》。

b.汽车税费政策

汽车税费政策是一个国家控制汽车工业和汽车市场的重要手段之一。汽车税费主要有两大功能,即具有国家财政收入的组成和调节功能。汽车税费名目繁多,但基本可归属于三个阶段的税费。

汽车购买阶段:车主在办理各种手续以警告新车合法拥有权时所支付的税和费。主要包括增值税、消费税、购置税和注册税等,此类税费对汽车需求影响直接。

汽车拥有阶段:车主只要拥有了汽车,无论使用与否,都必须按月或按年交纳一定的费用,例如汽车税之类。对汽车拥有阶段征收税费,最初更多是出于对车辆日常管理业务费用的需要,而先进国家则利用级差汽车税这个经济杠杆手段来达到推行节能、符合环保要求车辆的生产与使用的目的。

汽车使用阶段:车主只有在使用汽车时才产生的费用。例如燃油税等。据统计,当前有130多个国家和地区开征了燃油税,此税额占汽车整个寿命期内总税费的45%-80%不等。也就是说,绝大多数国家和地区将汽车税费的重点放在汽车使用阶段。其根本思路是,“鼓励购买,促进节约使用”,即限制没有必要的使用。这样,既有利于培育市场,繁荣经济,促进汽车工业发展,又有利于调节公交需求、节省、保证道路的建设和维护,以创造对汽车工业发展和交通设施建设都有利的局面。据悉,西欧各国从80年代后期开始,将公路的税收转向燃油税,并分别对不同品质的燃油实行不同的税率,以鼓励低污染、高品质燃油的使用。

在日本、瑞士、意大利、德国、美国和中国几个国家中,美国汽车三个阶段的总税费最低。中国在汽车购置阶段的税费最高,而与汽车使用频率直接相关的税费占总税费的比例最低,不超过10%,这显然是不科学和不符合客观规律的。其它五国征收与汽车使用频率直接相关的税费的比率均超过了45%,德国约为75%。另外,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和地区在汽车行驶过程中不再收取过路、过桥之类的费用。

2.2.2.3加强基础设施建设

目前,我国公路建设还较落后,严重制约了汽车工业的发展。世界上汽车工业发达的国家,无一不是有先进、畅通的公路设施。例如,美国公路里程已达624万km,居世界第一。其中,国道主干线公路9万9;高速公路约9万tri;高速公路密度为96fan/万kin2。目前我国被称为世界上最具潜力的汽车市场,但中国的公路建设却严重地阻碍着汽车的使用。尤其是占中国人口绝大多数的农村,特别是像西部那样的边远地区,公路建设更是落后。

汽车社会化的不断发展,城镇尤其是大城市停车难也象行车难一样成为世界性问题,这也同样制约着汽车市场的成长。长期以来,国外许多大城市就一直把停车设施建设作为城市建设的重要内容。现今机械式停车库制造业在西方发达国家已发展成为一个门类齐全、技术先进的行业,大型立体停车场一次可停放500辆-1000辆汽车,全部用电脑控制,配有IC卡收费系统。国外有关专家的观点是,只有当市区的公共停车位达到机动车辆保有量的15%-20%时,才能缓解停车难的问题。我国距离这一标准要求还相差甚远,为了解决发展汽车工业的后顾之忧,应尽快扫清这些障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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